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客运服务经营、客运码头经营的,应当维护客运秩序,保持环境卫生,及时公布、更新公共水上交通信息。
港口经营人或者客运船舶经营人对上下船舶的车辆、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装载、夹带或者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旅客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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