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三章 港口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并取得营业执照。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客运服务经营、客运码头经营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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