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港航管理局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部门,按照港口和航道总体规划合理设置水上服务区。
水上服务区应当按照设计功能和规范要求,提供船舶加油(气)、加水、维修、岸电、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员休息、购物、通讯等服务。
鼓励港口经营人利用现有码头设施提供水上公共服务。
水上服务区应当按照设计功能和规范要求,提供船舶加油(气)、加水、维修、岸电、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员休息、购物、通讯等服务。
鼓励港口经营人利用现有码头设施提供水上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