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内进行水上水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其他施工活动应当符合防洪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安全防护等措施,不得危及航道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
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施工活动损坏航道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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