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桥梁确需在水中设置墩柱的,通航孔不得小于航道规划通航净空尺度,同时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并与桥梁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预算;已经建成使用的桥梁,没有设置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的,由桥梁权属单位设置。
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由其权属单位管理和维护;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机耕桥、人行桥,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和维护。
桥涵标和墩柱防撞保护设施由其权属单位管理和维护;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机耕桥、人行桥,由所在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