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港口或者航道内的土地和水域,建设跨越、穿越港口或者航道水域、陆域及其上下部分相关空间的设施,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港航管理部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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