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应当适度超前,并在航道规划中予以明确。
航道现状技术等级由市港航管理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组织评定。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技术等级,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办理。
调整航道技术等级或者改变航道通航功能的,航道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跨区域的应当研究协商形成可行性意见,并报经原评定机关核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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