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码头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同步设计、建设岸电设施。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油气化工码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