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建成后,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