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集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应当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港口岸线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