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港口和航道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交通运输发展体系,根据港口和航道建设发展需要,组织建设与港口、航道配套的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设施。
编制港口和航道周边区域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港航管理部门的意见,优先考虑发展港口物流和临港产业。
编制港口和航道周边区域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港航管理部门的意见,优先考虑发展港口物流和临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