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九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九条 港口和航道及其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对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港口和航道及其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