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八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航道设施建设、养护资金。
鼓励多渠道筹集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航道设施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允许社会资本依法投资港口与航道、沿线船闸、水上服务区、文化旅游区等相关产业开发建设,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负责。
鼓励多渠道筹集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航道设施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允许社会资本依法投资港口与航道、沿线船闸、水上服务区、文化旅游区等相关产业开发建设,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