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六条 市港航管理局是本市港口和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港口和航道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协调、监督县(市、区)港航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所在地港口和航道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港口和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港口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在本条例中统称港航管理部门。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和航道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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