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和航道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港口和航道资源,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障港口和通航安全,促进港口和航道事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做好所在地港口和航道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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