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港航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满足保障港口和航道建设、通航安全、防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依据河南省内河航道和港口布局规划等相关规划,依法编制本市港口和航道总体规划。
港口和航道的其他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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