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条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做好航道的监测和养护工作,保证航道处于适航状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