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整治河道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事先征求港航管理部门的意见。
整治航道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利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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