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妨碍通航、危及通航安全的桥梁,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修复、改建。
桥梁权属单位不明确的,由管理部门修复、改建;权属单位和管理部门都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修复、改建。
桥梁确需拆除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桥梁权属单位不明确的,由管理部门修复、改建;权属单位和管理部门都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修复、改建。
桥梁确需拆除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