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五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和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
(二)非法设置影响通航的电缆、缆绳或者其他设施;
(三)在航道内倾倒、堆放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四)危害或者损坏航标、标志标牌和通航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五)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水利标志标牌;
(六)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气)、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活动;
(七)在引航道内设置码头、装卸设施、加油(气)站和履行公共管理事务以外的趸船;
(八)其他危害航道和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种植水生植物,围河养殖;
(二)非法设置影响通航的电缆、缆绳或者其他设施;
(三)在航道内倾倒、堆放砂石、泥土、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染物;
(四)危害或者损坏航标、标志标牌和通航建筑物等航道设施;
(五)在航标周围二十米范围内设置非交通、水利标志标牌;
(六)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气)、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活动;
(七)在引航道内设置码头、装卸设施、加油(气)站和履行公共管理事务以外的趸船;
(八)其他危害航道和通航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