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 船舶过闸应当如实申报船名、船舶类型、船舶实际吃水深度和货种等信息,办理船舶过闸登记手续,服从调度指挥,遵守有关船舶过闸管理规定。
船舶过闸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登记、调度强行进闸,或者冒名登记过闸;
(二)进出船闸时抢档、超越其他船舶;
(三)进出闸室时抛锚、拖锚;
(四)擅自在闸室、闸口或者引航道内滞留;
(五)不在指定的靠船墩或者闸室档位停靠;
(六)装运危险品的船舶不按照指定水域停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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