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四章 航道养护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下列船舶可以优先过闸:
(一)抢险、救援、防疫、防汛、抗旱等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二)军事运输船舶;
(三)重点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船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优先过闸的船舶。
需要优先过闸的船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服从船闸管理单位的调度指挥。
(一)抢险、救援、防疫、防汛、抗旱等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二)军事运输船舶;
(三)重点急运物资运输船舶;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公务船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优先过闸的船舶。
需要优先过闸的船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服从船闸管理单位的调度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