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和航道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港口和航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安全问题。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港口和航道的安全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港口和航道的安全生产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做好所在地港口和航道的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港口和航道的安全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港口和航道的安全生产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依法做好所在地港口和航道的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