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游览、客运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并按照核定的航线或者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行驶。
船舶经营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从事的水上游览、客运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遵守本条例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水上游览、客运经营活动安全。
船舶经营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从事的水上游览、客运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遵守本条例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水上游览、客运经营活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