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客运船舶经营人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