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和航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预案,建立健全港口和航道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机制,建立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港口和航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港口或者船舶经营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港口和航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港口或者船舶经营人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港航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