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港航管理部门以及对船舶污染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所在地港口和航道的船舶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在港口和航道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适用状态,并按规定处理船舶污染物;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等船舶污染物、废弃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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