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港航管理以及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建立健全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建设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设施,并将船舶污染物处置纳入相应的公共转运、处置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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