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港航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船舶事故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港航管理部门。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还应当报告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需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由事故发生地港航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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