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周口市港口和航道条例 第五章 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船、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港航管理部门、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渡运的安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港航管理部门、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渡运的安全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