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执法人员不按照要求着装、持证上岗的;
(二)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申请、投诉、举报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四)辱骂、殴打当事人或者粗暴执法的;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六)依法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七)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人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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