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1-08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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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第二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 第三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第五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第六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共... 第七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整洁、优美城市市容环境的权利,并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支持市...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 第九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内容: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出店经营、占道经营、私搭乱建... 第十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市场发展等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二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房顶、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拉扯、吊挂、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的,应当... 第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坡道、盲道等无... 第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或者商品、设置气模、搭建临时建(构)筑物... 第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核心区和城市主要道路上空禁止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限期入地,暂不能入地的,管... 第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闲置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 第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非机动车免费停放点,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 第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准入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 第二十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清洗场(点)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机... 第二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经营摊点。经营者应当... 第二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 第二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街建(构)筑物需要与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分界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和规... 第二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和道路两侧植树,应当以本地树种和适宜本地生长的苗木为主。城市绿化养护... 第二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以及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内的各类公共健身、休闲设施,候车亭、岗亭、报... 第二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与标识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 第二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 第二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树木、地面、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禁止擅自在城市道路、公... 第二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并将城...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条 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域等城市公共空间应当根据空间结构、功能、使用需求等科学合理布局... 第三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住宅小区、道路及绿地、公园、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 第三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全天免费对外开放,专人负责保洁,按时冲刷、清掏... 第三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处理场、公共厕所定期消毒灭... 第三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设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现有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应当依法限期迁出。 ... 第三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垃圾处理(置)实行收费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 第三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垃圾的清运和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垃圾运输时应当采取密闭、包扎或者覆盖的方... 第三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墙、硬质... 第三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果皮(核)、... 第三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居民饲养犬只以及其他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犬只以及其他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 第四十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 第四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 第四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第四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树木、地面、立杆、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 第四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建设,并处以该设施造价一倍... 第四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 第四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