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地、垃圾消纳场所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墙、硬质密闭围挡,保持临街立面整洁;
(二)车辆进出道路实行硬化处理,进出口安装车辆清洗设施、设备,保持车辆清洁;
(三)物料堆放整齐,采取覆盖、洒水等抑尘措施,垃圾消纳场所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湿法作业等防尘、防污染措施;
(四)设置沉淀池,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和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
(五)现场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和垃圾,平整场地,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六)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制定道路临时通行方案,未经批准不准实施全封闭、断行施工。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期限内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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