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垃圾处理(置)实行收费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投放、清运生活垃圾。
单位和餐饮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集中收集,不得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收运和处理。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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