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垃圾的清运和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垃圾运输时应当采取密闭、包扎或者覆盖的方式运送到指定场地,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不得沿途撒漏、丢弃和倾倒;
(二)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不得积存,保持装运现场干净;
(三)单位及其生活区的垃圾,由本单位负责清运;不能自行运送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经许可的社会性服务企业代运;
(四)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五)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建设、施工和运输单位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后,按照核准范围运输、处置。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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