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烟蒂、果皮(核)、纸屑、口香糖、饮料罐(瓶、盒)、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建筑渣土、污水、污油、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
(七)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冲洗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车辆向公共区域排放污水;
(八)挤占、堵塞用于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垃圾的作业场所或者通道;
(九)从室内或者车内向外抛撒物品;
(十)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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