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定时清扫,及时保洁。清扫作业应当避开上下班人流高峰时段;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作业率实现全覆盖,并逐步提高背街小巷机械化作业覆盖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其正常工作。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休息、餐饮、避雨等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扰其正常工作。鼓励支持单位、组织和个人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休息、餐饮、避雨等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