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居民饲养犬只以及其他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犬只以及其他宠物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