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设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现有废旧物品收购站(点)应当依法限期迁出。
废旧物品临时收购站(点)经营者应当设置围墙,采取覆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不得有碍市容、污染环境。
废旧物品临时收购站(点)经营者应当设置围墙,采取覆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及周围环境的卫生、整洁,不得有碍市容、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