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对垃圾收集点、转运站、处理场、公共厕所定期消毒灭害并建立台账,垃圾箱(桶)应当加盖(罩),防止污染环境和蚊蝇等虫害孳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