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清洗场(点)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点):
(一)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
(二)公共场地、城市游园绿地、城市水域和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的区域。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点):
(一)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
(二)公共场地、城市游园绿地、城市水域和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