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清洗场(点)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城市排水和交通安全等要求。
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点):
(一)城市快速路、高架桥、主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域;
(二)公共场地、城市游园绿地、城市水域和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三)妨碍生产或者市民生活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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