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共享交通工具的准入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
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应当采取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运营和服务,及时清理妨碍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交通秩序的共享交通工具,拒不清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清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共享交通工具经营者,限制其投放。
共享交通工具承租者应当文明使用、规范停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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