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七条 利用闲置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免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机动车停放者占用免费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共场所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实行停车收费的,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并予以公示。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泊位纳入公共停车管理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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