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划定临时便民经营区域、经营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经营场地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国家机关、车站、医院、学校和幼儿园门口二百米以内不得摆摊设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市场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市场布局专项规划做好农(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夜市等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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