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外立面破损、污损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清除,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区域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依法予以拆除,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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