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免费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