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建设,并处以该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按原价赔偿,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拆除大型环境卫生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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