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九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规定,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向湖泊、河道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污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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