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