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无私设斜坡;
(二)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路名牌、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整洁、完好;
(三)检查井、箱盖、雨箅等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后实施。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清洗、修复、更换。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坡道、盲道等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道缘石整齐、无缺损,无私设斜坡;
(二)交通护栏、隔离墩、交通指示牌、路名牌、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整洁、完好;
(三)检查井、箱盖、雨箅等齐全、完好、正位、无缺损。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后实施。
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污损、缺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清洗、修复、更换。